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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申請來臺就醫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 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
(二)依前款申請來臺者,得申請其配偶或3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


  二、應備文件: 
(一)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 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申請人與隨行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 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四)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正本 (表明願意提供醫療服務與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
(五)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應敘明醫療全程時間)。
(六)保證書:保證人應
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 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由就診之醫療機構出具同意函正本者無需檢附。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 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八)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 住址,自取者免附)。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同行照護醫事人員:來臺必要性說明、名冊、醫療專業證明文 件及被照護人員之醫療計畫、療程表。
●其他經相關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方式: 
(一)誰來送件:由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二)到哪裡辦:本署各縣市服務站。


  四、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一)核發1年至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 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3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 期),回診者亦同。
(二)申請就醫療程屬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無回 診之必要相關證明,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三)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證件種類及效期;同行照 護之醫事人員,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五、停留期間: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 月,必要時得延長之,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回診者其在臺停留天數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個月之效期。
(二)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停留期間;同行照護之醫 事人員,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3個月。


  六、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備齊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入出境許可證。
(三) 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 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四) 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代申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
(五) 延期費用新臺幣三百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 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 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八、注意事項:
(一) 如屬來臺進行活體器官移植手術,其器官捐贈者與受贈者皆為 申請對象。
(二) 大陸地區所發給之親屬關係證明書,代申請之醫療院所基於時 效考量,得先檢附公證書影本及海基會已收件驗證之收據,申請先行進行審查程序,再於移民署發證前檢附驗證完成之公證書。如因申請來臺大陸人士病況緊急不及 完成驗證,得由就診醫療院所敘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發證之申請,惟仍應於完成驗證後補送驗證完成之公證書。
(三) 病患之配偶或3親等內親屬2人亦得申請隨行照料,惟考量替 換隨行家屬來臺照料,仍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同意替換,並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資料來源: https://www.medicaltravel.org.tw/Article.aspx?a=174&l=1